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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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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點數業
評析財政部有關遊戲點數業稅務之初擬意見

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財政部初擬意見

 

本文分析財政部針對遊戲點數業稅務問題提出的初擬意見,並探討可能的優化方向。初擬意見原文如下:

 

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經查明該營業人對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下同)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且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按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之差額收取費用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1. 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金融帳戶等)與代收付遊戲幣之交易日期、名稱、數量、收付款項及收取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2. 收付款項及收取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金融帳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

 

重點評析

 

  1. 自然人vs法人適用性問題

遊戲點數商(簡稱「幣商」)所服務的對象在初擬意見的架構下僅限於「自然人」,並未包括「法人」,或是稅法下的「營利事業單位」(包含法人與非法人)。這樣的設定確實足以解決目前實務上的稅務問題,因為幣商的客戶絕大多數都是個人,只有極少數的情況是幣商因為庫存點數或搓合賣方點數小於買方需求,才會向其他幣商(假設為營利事業單位)「調幣」,而這個行為在稅法上屬於「買賣模式」,應按收款總額開立全額發票並無疑慮。

但是在《遊戲點數業的前世今生─6─回顧與展望》一文中,我們預見到未來高頻或高額交易的個人賣家可能成為被查稅的對象,因為幣商在搓合模式下角色的虛化,實質買賣關係僅存在於賣幣玩家S與買幣玩家B間,而遊戲點數在稅法上的定性為「電子勞務」、性質屬「消費財」,因此賣出點數必然符合透過網路銷售勞務的樣態。

進一步來看,個人既然有銷售行為,就須要回歸到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判斷來決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以及是否須要開立統一發票。唯一可以免除此種狀況的可能性,就是強調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開頭「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字,才可能透過證明賣幣玩家S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來免除其須辦理稅籍登記與開立發票的義務。

然而這並非100%的論斷,如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不被認為是重點(如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並不以「營利」為要件),則勢必產生「大戶/重度玩家雖然是自己在玩遊戲,但其出入金的量大到須要開立公司行號來賣點數換錢才不會被查稅」的狀況。假設此一不幸狀況發生,那麼初擬意見對於「非自然人」的排他性,將反過來影響到遵循初擬意見的幣商,換言之,至少會有部分來自「大戶/重度玩家轉以公司形式賣幣」的相關搓合紀錄將被全數剔除。

 

  1. 實名驗證的必要性

這一方面維護了搓合明細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也間接督促業者完成洗錢防制上的協力義務,確保合規運作。

 

  1. 履約保證機制的合法認可

我們提出的GPTS架構已經詳細解釋了「時序」與「時差」的問題─委託買幣、委託賣幣、給客戶幣、收客戶錢、給客戶錢、收客戶幣的順序究竟如何?各段可以提出何種紀錄供查?時序與時差究竟如何才不會被視為買賣?初擬意見簡短的文字背後是我們一整套體系支持所作出的結論。

 

  1. 網路交易平臺的實務考量

如果幣商僅在各別遊戲內進行廣告,基於遊戲頁面的限制、對話紀錄的保留機制、遊戲公司的禁止買賣原則,要符合「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按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之差額收取費用者」要件的難度相當高。因此幣商無可避免地須要透過第三方平臺,例如:LINE官方帳號、FB社團等,將重要資訊公告,並且要注意公告的內容不應僅限於「收費方式」(因初擬意見僅強調此部分),而是連同「幣商提供服務的範圍與動作(聲明其為搓合服務商)、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提醒個人賣家稅務風險的警語」一併公告於第三方平臺之上,以善盡合法幣商的責任。

 

  1. 搓合模式的證據保存

「交易服務明細表」與「收付款項及收取費用資料」須保存完整。

前者在實務上等於搓合明細表,其中必須詳實記錄「誰(實務上為遊戲ID)在什麼時間點買或賣了什麼幣、多少數量,並且被配對給了誰」而這些玩家ID在實名制的要求下,會須要有一欄顯示其真實資訊(實務上為金融帳戶、手機號碼等,足以追溯至真實個人)。

後者的概念可以從兩個層次來分析:

  1. 第一層次,「收付款項」等於「代收轉付的本金」,體現於「法幣」;「收取費用」等於「搓合成功所收取的手續費」,體現於「遊戲幣」。
  2. 第二層次,「收付款項及收取費用」整體來看在講「金流證據」的完整性。實務案例是幣商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來收款,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對帳明細足以達到金流證據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幣商透過其公司戶匯款至眾多個人帳戶,其中存摺或網路銀行明細亦已滿足金流證據完整保存的要求。至於非屬以上兩種方式的金流處理,則需要業者仔細思考實務上應該如何運作,才能達到同等程度的證據保存。

 

結論

 

財政部初擬意見為遊戲點數業的稅務合規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尤其是在實名驗證、履約保證及搓合模式的合法性上。然而,個人賣家的稅務責任仍需更進一步的釐清,特別是如何判斷其是否具營利目的。未來,幣商需加強平台操作與證據保存,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並持續關注政策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