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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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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金銀行案深度解析(5)|這場官司還沒結束:最高法院面臨的選擇

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鄭旭閎律師

 

終點還沒到來

 

讀完前四篇文章,你已經理解了萬金銀行案的基本輪廓、判決書的論證結構、其中值得深入檢視的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引發的體系層面效應。

但有一件事必須再次強調:這場官司還沒有結束。

二審判決並非終點。如被告已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則最終法律見解仍有待最高法院作成。在最高法院判決作成之前,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仍存在被重新檢視與正面回答的可能。

這篇文章要討論的,正是最高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將實質上難以迴避的核心問題,以及這些問題對上訴前景的實際意涵。

 

最高法院是什麼樣的法院?

 

要理解上訴的戰略意涵,必須先理解最高法院的職能定位。

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採三級三審制。地方法院負責第一審的事實認定,高等法院負責第二審的事實與法律雙重審查,最高法院則是第三審,原則上僅進行法律審。

所謂法律審,意思是最高法院通常不重新調查事實,不重新評估證據,不重新傳喚證人。它的職責是審查原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正確,包括法條的解釋是否妥當、推論的邏輯是否一致、判決理由是否充足。

 

這個定位對本案的上訴策略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前幾篇文章所揭示的核心爭點,主要涉及構成要件解釋、共同正犯判準、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判決理由是否充分一致等法律問題。這些爭點大多屬第三審得加以審查的重要範圍,不需要最高法院重新調查任何事實,只需要它審視原審判決的法律論證是否完備自洽。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實質上難以迴避的核心問題

 

基於前幾篇文章的分析,最高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實質上難以迴避以下幾個核心法律問題。

第一個問題:判決書對遊戲金幣的法律定性是否已充分說明?

這是整個案件所有後續判斷的前提性法律問題。判決書在論述娛樂城賭博性質時,強調遊戲金幣得失的偶然性;在論述幣商責任時,又強調兌換為現金的重要性。但對於遊戲金幣究竟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還是財產上利益,以及這個定性如何影響後續的構成要件分析,原審並未作出充分而一致的說明。若要維持原判,則有必要處理這個前提性的法律定位問題。

 

第二個問題:「功能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標準是否已獲具體驗證?

原審援引這個標準,但就幣商之參與程度、對犯罪實現的實質影響,以及其與網站經營者之功能分工,是否已提出足夠具體而非概括性的說明,在第三審審查中勢必遭遇檢驗。這個標準究竟應如何具體驗證,其判準是否應聚焦於該行為人對犯罪實現之實質影響與功能分工地位,原審對此尚欠充分論證。

 

第三個問題:原審的論證路徑是否已充分說明?

原審一方面強調共同正犯不以實際參與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另一方面又將幣商兌換行為直接定性為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這兩種論證路徑未必必然互斥,但原審對兩者之間的關係並未作出充分說明,致其說理結構存在可受第三審檢驗之空間。

 

第四個問題:直接下注者與外部兌換者之間的規範體系一致性問題

若對直接下注者的刑事評價採限縮解釋,對外部兌換者的刑事責任卻採高度擴張解釋,而兩者之間的差異處理缺乏充分的法律說明,則整體刑事評價是否具有規範體系上的一致性,是若要使判決理由成立,則至少需交代的問題。

 

最高法院面對的真正選擇

 

這幾個問題,構成了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面對的核心法律選擇。而這個選擇之所以困難,是因為無論走哪個方向,都需要付出一定的論證代價。

 

如果最高法院選擇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意味著最高法院接受原審的推論邏輯,確認幣商構成賭博共犯。

這個方向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少。

首先,最高法院必須就原審對遊戲金幣法律性質的定位,提出更完整的說明,補足原審論證中尚欠清晰的環節。其次,維持原判將為整個產業確立通案標準,數千名幣商將面臨相同的追訴風險。這個現實後果雖非純粹法律論點,但一份具有通案效力的最高法院判決,其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是否能在未來案件中被穩定適用,本身就是判決品質的重要考量。最後,玩家的刑事責任如何評價這個問題若不被正面回答,將成為未來無數案件的持續爭議。

 

如果最高法院選擇撤銷原判

撤銷原判意味著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不足,改判被告無罪或發回更審。

這個方向同樣需要謹慎處理。

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判決理由將更需要清楚界定:撤銷的基礎係出於構成要件解釋、共同正犯判準或判決理由不備,而非對線上博弈行為本身作出價值上的評價。唯有如此,方能避免外界將法律技術上的撤銷理由,誤讀為對特定產業的實質背書。

此外,若最高法院採納「幣商介入時賭博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已進入不同階段」的論點,則需要同時確認:這個論點是否會對娛樂城經營者本身的刑事責任產生意外的影響。這個後續問題,是撤銷原判的判決理由必須預先處理的。

 

上訴論點的優先順序

 

基於以上分析,上訴論證應按照以下優先順序配置資源。

最優先:判決論證路徑的充分性挑戰

原審對遊戲金幣法律定性未作明確說明、對金幣輸贏與兌換行為在構成要件中的關係未作完整論證,是原審判決最具體、最直接可供第三審檢驗的論證缺口。這個論點有判決書原文可供引用,不需要複雜的法律理論鋪陳,任何具備基本法律訓練的法官都能直接感受到論證未竟之處。

這個論點應作為上訴理由書的核心,直接呈現原審說理結構中最需要補強的環節。

 

次優先:功能上不可或缺標準的具體驗證要求

上訴應明確指出,「功能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不是一個可以靠概括描述成立的標準,而是需要就具體事實進行實質驗證的法律判斷。原審對幣商參與程度、功能分工地位,以及對犯罪實現的實質影響,是否已提出足夠具體的論證,是第三審得加以審查的重要面向。

 

第三優先:直接下注者與外部兌換者之間的規範體系一致性

對直接下注者與外部兌換者採取截然不同的解釋強度,而未提出充分的差異處理說明,構成整體規範體系一致性的問題。這個論點的說服力來自於它對整個刑事評價體系的衝擊,最高法院對此類影響體系一致性的論點通常較為審慎。

 

第四優先:罪刑法定原則的文義邊界挑戰

第二百六十八條的文義是否能合理涵蓋幣商行為,是一個需要較多法學理論鋪陳的論點,但其憲法層次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應作為整個上訴論證的理論基礎加以呈現。

 

一個務實的前景評估

 

身為產業觀察者,我必須對上訴前景給出一個誠實的評估,而不是給會員虛假的樂觀。

本案上訴面對的最大挑戰,不是論點的強度,而是司法慣性。台灣最高法院在面對已形成的二審有罪判決時,撤銷改判的比例相對有限。法院體系存在一種自然的傾向,除非上訴論點能夠清楚指出原審在法律適用上有明確不足,否則傾向維持已確立的判決。

然而本案與一般上訴案件存在幾個重要差異,使得上訴並非毫無勝算。

本案所涉及的,不是一般的事實認定爭議,而是涉及賭博罪構成要件的根本性解釋問題,這個問題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尚未形成明確統一見解。最高法院面對這種具有通案重要性的法律問題,通常會更審慎,更願意正面處理而非簡單維持原判。

此外,本案原審判決在論證路徑的充分性上確實存在可受第三審檢驗的空間。這不是解釋角度的細微差異,而是判決書在關鍵法律問題上說理尚未完備的結構性問題。這種程度的論理缺口,在最高法院的審查標準下,具有相當的可攻擊性。

 

產業的當下處境與正確心態

 

在等待最高法院判決的這段期間,整個產業應當保持兩個並行的心態。

一方面,對上訴結果抱持理性的期待,既不過度樂觀也不陷入絕望。上訴論點有其真實的法律力量,最高法院有理由認真審視原審判決的論證缺口。

另一方面,不論上訴結果如何,產業都需要開始認真思考更長遠的出路。若上訴成功,這只是為產業爭取了時間,根本的法律不確定性依然存在,合法化的立法工作仍然是無可迴避的任務。若上訴失敗,產業將面臨更迫切的存亡抉擇,需要更快速地尋找轉型路徑。

無論結果如何,被動等待從來都不是正確的策略。現在能做的事,現在就必須開始做。

 

 

本文係依司法院公開判決資料進行之一般性法律與產業分析,不構成對任何特定個案之法律或稅務意見,亦不應作為具體行為之依據。個別情形應由專業人士依實際事實評估。

 

本會計師LINE ID:ericyu73,業者如有相關問題,可連繫本會計師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