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重點評析
2. 發票應如何開立以符合新頒函釋
財政部新頒函釋第二段明確指出:「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這項規定為符合 C2B2C 模式的幣商開闢了一個特殊的發票使用方式,然而,為了降低稅務風險,業者仍需深入理解發票開立及給予的相關規範,以確保符合現行法規要求。
根據台灣稅法,正常情況下發票開立及給予應遵循以下規範: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從上列規定可以歸納出兩大重點:
- 發票原則應逐筆開立,只有極少數狀況可採每日彙整開立。
- 發票原則應交付買受人,只有極少數狀況可免交付。新頒函釋正是其中一種例外狀況(公司自行留存備查即可)。
基於稅務安全考量,本所自3年前即輔導業者採取以下措施,以符合嚴謹的發票開立與給予標準:
- 全面採用電子發票(逐筆登記買受人email資料,以便後續上傳及提供客戶下載發票),降低手開發票繁冗與錯漏的問題。
- 全面記錄買幣方及賣幣方的交易資訊。如交易量小者,採人工匹配模式,製作交易服務明細表;交易量大者,使用搓合系統KEY單進行電腦匹配,以製作交易服務明細表。交易服務明細表是逐筆開立發票金額及對象的唯一依據。
- 逐筆開立發票,並依時限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若買受人欲捐贈發票者,則應留存相關溝通紀錄備查。
- 逐筆開立發票時,細分銷售額類別係來自差額分數的部份(交易服務費)、未匹配成功的全額銷售部分(遊戲分數銷售)或來自第三方支付公司所賺取的交易手續費部分(15、19元等;金流手續費),讓所有應開立發票的銷售額分別清楚呈現。
實務上營業人為求省錢,可能不願申請電子發票,這在量小的時候,逐筆手開尚不成問題,但是當交易量放大,逐筆手開的工作量可能會變的不切實際。而在此情況下,部分營業人可能會選擇「每日甚至多日彙總開立發票」,這將陷入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因為1.函釋僅提到二聯式發票開立後可自行留存,但是卻沒有提到營業人可否彙整開立2.實務上如果營業人被調查,彙整開立發票會增加發票開立明細表與交易服務明細表相勾稽的難度,稍有不慎即會出錯,提高補稅風險。
簡言之,逐筆開立二聯式發票是必須的,至於二聯式發票開立後是否交付予特定買受人則非強制要求。然而,考量到幣商履行KYC(Know Your Customer)的責任,其通常會取得相當個人資訊,其中又包含email,因此將發票逐筆開立、上傳並歸戶,不僅不會造成額外負擔,反而能大幅降低未來查帳時的潛在風險。
小結
財政部新頒函釋雖為遊戲點數業的發票開立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在實務運作上仍存在一些不確定性,特別是在發票應逐筆開立或可彙總開立的議題上,仍有進一步釐清的空間。根據現行稅法,發票原則上應逐筆開立並交付買受人,函釋雖允許二聯式發票自行留存,但並未明確說明可否每日或多日彙總開立,這將使業者在實務操作時增加不必要的風險。
為確保稅務合規並降低查核風險,最穩健的做法仍是逐筆開立電子發票,並確保發票與交易服務明細表可相互勾稽。本所建議業者採取完整的電子發票作業流程,包括記錄買賣雙方交易資訊、逐筆開立與上傳發票、細分各類交易收入,以確保發票開立的透明度,並符合財政部對遊戲點數交易的最新函釋。這不僅有助於強化稅務合規性,也能提升業者的營運穩健度,減少未來潛在的稅務爭議與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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