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重點評析
3. 遊戲點數業者應自稱「遊戲交易商」而非「遊戲幣商」之考量
近期,第三方支付業者(以下簡稱「金流商」)積極要求遊戲點數業者避免自稱「遊戲幣商」,並改稱「遊戲交易商」。然而,從專業角度來看,這樣的要求既無必要,也顯得無奈。其無趣之處在於此爭議對產業發展並無實質影響,而令人無奈的是,金流商掌握了遊戲點數業者的金流命脈,導致業者只能被動配合,即便該要求並無明確法律依據。本所針對此議題提出會計與法規層面的分析。
金流商限制業者自稱「遊戲幣商」的理由,是因為「幣商」二字易與《洗錢防制法》第6條所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混淆,進而落入應遵循《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規範,須經櫃買中心轉送金管會申請洗錢防制登記(後續還有許可制規範待推出)、及依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與《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等規定必須進行內控內稽制度設計的複雜規範。未能合規者,可能面臨《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的刑責,包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的罰款。
然而,從法律文字來看,無論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均開宗明義針對「虛擬資產」進行詳細定義:「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細讀法令對虛擬資產的規範,它非常清楚地限縮在基於區塊鏈技術所發展的各式加密貨幣(或稱虛擬貨幣、虛擬通貨、虛擬資產等)上,且用途也僅限於支付或投資。反觀遊戲幣(或稱遊戲點數、遊戲分數等),既非基於區塊鏈技術,亦無法跨出遊戲環境用於支付或投資,自然不會受到該法規約束。
從主管機關監理的角度來看,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業(VASPs)主要由金管會監管,而遊戲點數業則屬數位發展部(數發部)管轄。本所輔導過多家虛擬資產業者及遊戲點數業者的法遵作業,發現兩大主管機關對其業管範圍有清晰的界定。金管會針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核心在於其金融屬性,而遊戲點數因不具金融資產特性,自然不適用相關法規。同樣地,數發部對遊戲點數業務的性質也有深厚理解,並不存在將「遊戲幣商」誤認為「虛擬資產幣商」(正式名稱為虛擬資產交換商)的狀況。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無論是遊戲玩家尋找購買遊戲幣的平台,或是投資者尋找虛擬貨幣交易所,兩者的搜尋方式、廣告內容、交易標的及營運平台皆截然不同。遊戲點數業者銷售的遊戲幣,僅能用於特定遊戲環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與支付功能毫無關聯。因此,將「遊戲幣商」與「虛擬資產幣商」混為一談,不僅不符合市場實際運作,更是過度解讀。
最後從產業發展歷程來看,線上遊戲點數與虛寶交易早在2000年代初期即已出現,而虛擬貨幣則是在2017年ICO(首次代幣發行)熱潮後才逐漸普及。「幣商」一詞在虛擬貨幣興起前,已廣為線上遊戲點數業者所使用,直到近年因洗錢防制與反詐騙議題升溫,社會才對「幣商」產生了特定的刻板印象。但實際上,「遊戲幣商」與「幣商」在大眾認知上仍有所區別,且對於不同的消費受眾來說,兩者更不可能混淆。
小結
綜合法律規範、主管機關監管邏輯、消費者認知及產業歷史脈絡,「遊戲幣商」與「虛擬資產幣商」在本質上有明確區隔,並無混淆或誤認的合理依據。然而,金流商為降低自身風險,而對遊戲點數業者施壓,要求改稱「遊戲交易商」,雖然此舉無法律基礎,但業者因高度依賴金流商的支付服務,無奈只能配合。
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象,遊戲點數業者應意識到自身權益,並團結一致,與金流商、政府機關及相關產業組織展開對話,爭取合理且公平的產業發展環境,確保遊戲點數業的合法經營權益,避免長期被動接受不合理的政策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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