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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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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幣
評析財政部新頒遊戲點數業函釋及新聞稿─5─法幣價差/分數價差發票分析

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重點評析

 

5. 發票金額的兩種模式─法幣價差 VS. 分數價差

在本系列第2篇文章中,我們已詳細探討發票開立的原則與實務操作。本篇將進一步分析財政部新聞稿示例(法幣價差模式)GPTS架構(分數價差模式)之間的發票開立金額差異,以釐清市場對此議題的誤解。

 

首先,我們要強調,財政部新聞稿的示例(法幣價差模式)並非唯一可行方案,亦非最佳稅務處理方式。多年來,我們已成功協助多起行政救濟案件,確立分數價差模式的合法性。希望金流業者能夠尊重市場多元作法,避免誤導業者認為非採法幣價差模式即為錯誤,因此特撰此文釐清。

 

兩種合法模式比較

 

市場C2B2C交易模式(賺分數價差)

幣商賣分 130,000/130=1,000元 (幣商收款)

幣商買分 140,000/140=1,000元 (幣商付款)

差分 140,000-130,000=10,000

價差 10,000/130=77元(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品項:交易服務費

 

解釋令C2B2C交易模式(賺法幣價差)

幣商賣分 130,000/130=1,000元 (幣商收款)

幣商買分 130,000/140=929元   (幣商付款)

價差 1,000-929=71元(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品項:交易服務費

 

77元與71元的發票金額差異分析

 

法幣價差模式(71元)與分數價差模式(77元)之間的發票金額差異來自於遊戲分數的計算方式,我們可以從遊戲分數比值兩個角度進行推理。

 

從遊戲分數的角度來推理

  1. 分數價差模式幣商比法幣價差模式多收了10,000分,前者收140,000分,後者收130,000分
  2. 分數價差模式幣商所收的140,000分可以被拆解為130,000 + 10,000
  3. 有收分,就會有相對應的利潤,而利潤來自於比值140:130
  4. 法幣價差模式幣商只有130,000分的利潤

= 130,000/130 - 130,000/140 = 71元

  1. 分數價差模式幣商則同時有130,000分的利潤與10,000分的利潤

=(130,000/130-130,000/140)+(10,000/130-10,000/140)

= 71 + 6 = 77元

  1. 因此分數價差模式幣商會比法幣價差模式多開6元的發票金額,符合交易邏輯。
  2. 配對成功時即開出77元發票,意味著幣商將當下所賺得的差分(10,000分)全數當作已銷售變現、不進入庫存,而非等嗣後未配對成功時,才拿出此庫存分數來銷售,進而真的變現時才開立發票。這樣的作法可以確保在稅法上不會延遲開發票。

 

從遊戲比值的角度來推理

  1. 分數價差模式幣商花1,000元向個人買140,000分
  2. 這個140,000分可以拆解為130,000 + 10,000
  3. 分數價差模式幣商所收的140,000分可以解釋為幣商花1,000元向個人收取130,000分,即匯率定為130,而另外向個人收取10,000分作為交易服務費
  4. 幣商賺取10,000分應開立發票
  5. 該差分(10,000分)換算成台幣應以幣商賣幣所用匯率130為準

= 10,000/130 = 77元

  1. 回顧整個流程,幣商買分匯率採130、賣分匯率亦採130,買賣匯率並無價差,故可跳脫買賣模式,合法進入搓合模式。詳細內容可參「評析遊戲點數業其它稅務架構之問題」一文有關虛擬資產交易所自證其為搓合的論述。
  2. 財政部函釋原文:「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並未規定買賣雙方的匯率須不同或相同,確保模式的彈性。

 

小結

 

本篇針對財政部新聞稿所示之法幣價差模式,與GPTS架構的分數價差模式進行發票開立金額的比較與分析,證實兩者皆為合法方案,但在稅務原則與實務操作上有所不同。

 

分數價差模式具備透過遊戲點數換算比值的異同來調節稅務解釋上的彈性,適用於買賣交易模式,亦適用於搓合交易模式有關財政部新聞稿明確定性C2B2C模式為買賣交易後所創造的「薛丁格的買賣模式」問題,已詳述於本系列專文第1篇。

 

本系列文章已多次論述,法幣價差模式並非唯一解決方案,市場應尊重不同模式的合法性,避免將財政部新聞稿視為唯一標準,以確保產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健康發展。

 

本會計師LINE ID:ericyu73,業者如有相關問題,可洽本會計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