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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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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
USDT交換應免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課稅之稅務論證─上

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前言

 

隨著數位貨幣與區塊鏈技術的迅猛發展,加密貨幣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其中,穩定幣(Stablecoin) 作為連結法定貨幣與加密貨幣的重要橋樑,已成為國際交易、支付與避險的關鍵工具。泰達幣(Tether, USDT)作為市值最高的穩定幣,廣泛應用於數位資產交易與跨境支付。

 

然而,關於USDT在台灣稅制下的適用性,特別是營業稅(Value-Added Tax, VAT)的課徵問題,至今仍未明確。本文將基於台灣現行法規、國際監管趨勢及稅制邏輯,深入探討USDT的法律屬性,並論證其交易應免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課徵,以確保租稅公平性與市場穩定性。

 

USDT之法律與經濟屬性分析

 

在判斷 USDT 交易是否應課徵營業稅前,首先須明確其法律與經濟屬性,並對其與其他金融資產、法定貨幣、數位資產之異同進行比較分析。

 

一、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的立場:

  1. 根據102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與金管會聯合新聞稿,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不具法償地位,且其價值不穩定,屬具有高度投機性之虛擬商品,不得視為法定貨幣
  2. 另查金管會108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規定,針對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具有流通性且符合投資性質),說明其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有價證券,應依金管會相關證券法令管理。
  3.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適用金融機構之規定,已納入金管會監管範疇,顯示監管單位已將虛擬資產(包含穩定幣)納入金融體系管理,而非一般商品。

 

二、USDT作為支付工具的特性:

USDT在交易實務中,與法定貨幣有以下相似之處:

  1. 價值穩定:USDT與比特幣不同,其價值錨定美元(USD,且由發行方Tether Limited承諾1:1保持價值穩定,功能上與電子支付工具相近,不具有一般數位資產的價格波動風險。
  2. 支付媒介:USDT被廣泛用於跨國交易,並能於各地兌換為當地的法定貨幣,功能與經濟學中用來衡量一個國家貨幣供給量的指標─銀行存款貨幣(M1)相似。
  3. 無投資性:與股票、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不同,USDT 本質上不提供投資收益,而僅作為交易媒介。

 

三、USDT、比特幣、NFT及法定貨幣之比較:

由下表可知USDT更接近於貨幣,且與NFT、比特幣等數位資產不同,主要功能是支付與交易,而非投資或收藏。

特性

USDT

(穩定幣)

比特幣

(BTC

NFT

法定貨幣

(USD

是否法償

價值穩定性

高(錨定 USD)

低(市場波動)

主要用途

支付、交易

投資、支付

收藏、投資

支付、交易

是否具投資屬性

是否可兌換

 

營業稅課徵的法理基礎與USDT之適用性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第1,營業稅適用於:

  1. 銷售貨物:貨物為有形,指將有形財產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之行為。
  2. 銷售勞務:勞務為無形,指提供具經濟價值的服務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而收益,如仲介服務、不動產租賃等。
  3. 進口貨物:輸入台灣境內的實物商品。

 

二、USDT 是否符合「貨物」或「勞務」的定義?

  1. 貨物在營業稅上並無明確定義,但實務上其與無形的「勞務」相對,可被理解為可供交易或消費的有形動產或不動產。
  2. USDT為數位形式的價值儲存工具(數位資產),不具物理形態,與傳統商品(如電子產品、日用品)不同,非屬「貨物」
  3. USDT數位資產的非實體型態,可能使其被歸類為「勞務」項下的「電子勞務」,但單就型態來看尚不能直接論斷。原因在於現行商品課稅之方式可區分為兩大類─消費性商品金融商品,只有當USDT被判定為前者,才會落入第四章第一節的營業稅法範圍,須就其銷售課徵營業稅(開立全額發票);反之,則非屬第四章第一節的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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