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重點評析
6. 交易服務明細表─發展脈絡與實務設計
隨著財政部新頒函釋的實施,遊戲點數業者須確保交易透明度,完整保存交易紀錄,以符合稅務及防制洗錢要求。其中,「交易服務明細表」是核心文件,它不僅是發票開立依據,也是業者應對國稅局調帳、金流業者抽查以及洗錢防制要求的重要憑證。
為幫助業者正確編製,本文將根據新函釋規範與業界實務,深入解析交易服務明細表的結構、關鍵欄位與編製原則,並提供範例原則,確保業者能降低稅務風險、提升合規性。
交易服務明細表之核心目的
- 確保交易透明:清楚記錄買賣雙方資訊、交易金額、遊戲點數數量等,確保所有交易皆可稽查。
- 符合財政部發票開立規範:避免未按規定開立發票,降低因補稅或罰鍰產生的風險。
- 應對國稅局與金流商審查:交易數據完整度影響業者的合規性,確保與金流紀錄相符,降低交易風險。
- 支持洗錢防制措施(AML):幫助業者識別異常交易,防範遊戲點數成為非法資金流動工具。
交易服務明細表之關鍵欄位詳解
以下是交易服務明細表的重要欄位,並提供編製範例與原則解析:
- 買賣雙方基本資訊
欄位 |
說明 |
範例 |
遊戲暱稱 |
買賣雙方的遊戲暱稱 |
三重劉的華 |
手機門號 |
買賣雙方的聯絡資訊 |
0911-111-111 |
銀行帳戶 |
買賣雙方的銀行帳戶 |
XXX-012345678111 |
身分證字號 |
買賣雙方的身分證字號 |
A123456789 |
編製原則:
- 需確保交易對象身份可識別,避免與匿名帳戶交易。
- 財政部函釋中有關個資的文字為「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故具備「手機門號、銀行帳戶、身分證字號」這三欄皆是最佳狀況,次佳為具備身分證字號。但考量實務情形不易取得身分證字號,應至少取得「手機門號、銀行帳戶」。
- 交易明細
欄位 |
說明 |
範例 |
品項名稱 |
遊戲平台點數名稱 (即交易標的) |
金好運娛樂城遊戲幣 |
交易類型 |
買入/賣出 (玩家來跟幣商買幣或來賣幣) |
賣出 說明:玩家三重劉的華來賣幣 |
交易日期 |
買賣雙方匹配完成日 |
2025/3/15 |
交易金額 (總額) |
交易價金總額,分兩欄 欄位1:交易金額(整單總金額) 欄位2:交易金額(細項組成) |
欄位1:2,000元 欄位2:1,000、1,000元 說明:有2,000元價值的幣賣幣商,相對應有兩張1,000元要買幣的自然人訂單可與其匹配 |
交易分數 |
交易的遊戲點數數量 |
260,000分 |
是否完成 |
確認交易訂單是否全數完成配對 |
已完成 |
剩餘金額 |
若交易未完成,記錄未配對之金額 |
0 |
編製原則:
- 確保每筆交易數據完整可稽核,買賣雙方資訊可匹配。
- 買賣匹配的交易標的與價金要一致,例如一賣單5,000元配一買單5,000元,或一買單10,000元配兩賣單5,000元。
- 未配對成功的剩餘部位要另予紀錄,待後續匹配。
- 交易對象資訊
欄位 |
說明 |
範例 |
交易對象名稱 |
與本次交易對應的買/賣家 |
陽明山下志九 |
編製原則:
- 確保自然人賣幣方(三重劉的華)所賣出的幣,確實有一個自然人買幣方(陽明山下志九)來承接,以符合C2B2C模式的樣態,進而準備開立品項為「交易服務費」的發票。
- 如果是從其他公司型幣商或遊戲公司直接進貨(買幣),則不適用C2B2C模式,屬於B2B2C,不應進入交易服務明細表中加以配對,而應就其銷售的部份另外開立全額發票,品項為「遊戲分數銷售」。
- 收付款方式(管道)
欄位 |
說明 |
範例 |
買幣方付款方式 |
買幣方透過什麼管道支付交易價金,可能為轉帳匯款、超商繳費(全家、7-11、萊爾富)等 |
7-11 |
賣幣方收款方式 |
幣商透過什麼管道把錢給賣幣方 |
轉帳 |
編製原則:
- 確保付款與收款方式符合交易紀錄,避免無法勾稽的稅務風險。
- 建議避免使用現金交易,以確保交易透明度,降低洗錢疑慮。
- 發票開立與稅務處理
欄位 |
說明 |
範例 |
賺得差分 |
幣商賺取的遊戲點數 |
20,000 分 |
交易服務費 (含稅發票金額) |
以差分折算台幣後應開立之發票金額 |
154 元 |
遊戲分數銷售 (含稅發票金額) |
未配對成功,推定實質銷售應開立全額 |
0 |
金流手續費 (含稅發票金額) |
使用金流服務應開立的發票金額 |
35 元 |
編製原則:
- 分數價差模式下,法幣進出相等,幣商是靠賺取差分來獲利,因此應先計算每筆買賣交易配對成功所產生之「賺得差分」。
- 「交易服務費」應依遊戲點數匯率計算,以比值較小之數字作為分母(是幣商賣幣時所採匯率,如140:130時採130),並正確開立發票。
- 「遊戲分數銷售」當買幣量大於賣幣量時,應先檢視之前的配對紀錄是否留存未配對成功的差分庫存,如果沒有,則推定該幣源應來自於其他幣商或遊戲公司的實質銷售庫存,故應開立「遊戲分數銷售」的全額發票,而非差分的淨額發票。
- 「金流手續費」應觀察只要該筆配對交易的買幣方有使用金流服務,則幣商預設應該有賺金流手續費,應全額開立發票;如有手續費自行吸收的狀況,才不予開立。
- 於配對成功時,將配對成功之交易逐筆開出「交易服務費」避免因遲開、漏開發票遭罰。
小結
「交易服務明細表」是遊戲點數業者合規經營的核心文件,不僅影響稅務申報、發票開立、國稅局審查,也關係到金流業者的交易監控及防制洗錢的合規性。
編製要點回顧:
- 交易資訊完整,確保金流、點數流清晰可查
- 發票開立符合財政部標準,避免漏開發票風險
- 符合洗錢防制要求,確保交易對象與資金流透明可追溯
遊戲點數業者應建立標準化交易記錄流程,並確保符合財政部新頒函釋要求、降低風險,以確保企業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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